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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浙江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时间:2024-02-20 14:55:49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202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正在备考阶段,请广大考生关注“浙江自考网”,及时获取模拟试题、历年真题、最新浙江自考成绩、浙江自考报名、浙江自考备考经验等信息!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概述
  (一)商品假冒行为
  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他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等方面作不真实的标注,只是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
  1、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可分为三类:(1)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实质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践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1、虚假宣传所采用的宣传手段主要是广告形式。
  2、虚假宣传的内容涉及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其表现形式有两类:(1)一种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2)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但规定竞争行为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而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却可能涉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鉴于这一点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有学者建议制定单行的专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四)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1、《反不正当竞争法》
  2、《反垄断法》
  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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