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一、作品的概念
1、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
3、作品与载体存在显著差别,作品属智力成果的范畴,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点,一件作品可以以不同的载体来记载,载体的转移、灭失并不必然导致作品的灭失。
4、一件作品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文字、符号,采取一定组织形式来表现,而这一作品的表达方式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二、作品的类别
1、作品表现形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1)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颁布时,作品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因此作品仅指文字作品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
(2)19世纪末的工业革命使得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音录像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领域;
(3)20世纪50年代后,新技术推动下,各国立法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予以保护。
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9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三、作品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1、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
2、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
3、在独创性高低的问题上,各国所持态度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于英美法系国家。
4、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除强调独创性外,还要求固定性。
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有可复制性,但符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通常有可复制性,所以此为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护的形式要件。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
2、时事新闻。其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真实地让公众知道,无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也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需多少创造性劳动,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为它们是人类公共财产,其本身是为了让人们加以运用推进社会发展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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