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多数国家未规定兄弟姐妹间具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与原《婚姻法》相比,这一规定成为双向扶养义务之规定。这样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这一规定也说明兄弟姐妹之间承担扶养义务,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
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需要扶养的人;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或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
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根据我国审判实践,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姐对弟、妹也适用我国《婚姻法》第29条之规定。因为我国《继承法》第10条对兄弟姐妹的范围有明确界定。有负担能力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姐、养兄、养姐对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养弟、养妹有扶养义务。由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姐、养兄、养姐或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兄、继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姐、养兄、养姐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兄、继姐有扶养义务。
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兄、姐对弟、妹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下产生扶养义务: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适用此条款,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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