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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自学考试《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复习资料(48)

时间:2021-05-13 17:29:56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人是进行自我创造的主体性存在

人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存在,从人的现实活动中去考察人与饿对象世界的关系,就出现了”主体”和”客体”两个哲学范畴。运用”主体”和”客体”的概念,是为了说明人在人的活动中与对象所建立的特殊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而形成的特殊本质。主体和客体就是表示活动者和活动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哲学范畴。

主体,是指从事着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是主导者,能动者,主宰者。但人并不等同于主体,只有经过培养和教育并在进入与客体的关系之后才构成完全的主体。人在不同的对象性关系中表现为实践主体,认识主体,评价主体,审美主体等。人作为主体,在实践基础上表现为自主性,主观性,创造性,自为性等基本规定性。 主体具有以下表现形态:个体形态,集团形态,和社会形态。

客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受动者,从属者。客体仅指进入人的活动领域和主体发生联系的那些客观事物。对象在不同情况下表现为实践客体,认识客体,评价客体,审美客体等。客体必须具有客观性,对象性,受动性等基本规定性。同时客体主要具有三种不同表现形态: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

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统一的。二者是一队关系范畴,它们只有在相互关联中才会具有自己的本质和规定。关联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存在的条件性。主体和客体的分化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所谓主体性在根本上就是实践性。主体与客体则是在实践活动基础上以主体为核心而建立的自觉的对立和统一关系。这种统一的实质即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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