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在教材上将合同分成了8类。考生在自学时应注意其分类标准和法律意义。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上是否已经确定了合同的名称和规则为标准分的。《合同法》确定了15种合同的名称和规则。在法律适用上,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这是以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负有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的。如买卖合同为合同,借用合同为单务合同。其区分的法律意义有三:(1)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2)在风险负担上不同;(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是根据当事人是否从合同中获得利益为标准分的。在法律上,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有些合同则必须是无偿的,如借用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以合同法律效力的产生仅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可,还是要以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作为其生效要件为标准分的。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确认合同的效力。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为标准来分的。现行《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主,合同的形式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同时,法律又规定,对有些合同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批准形式、登记形式。
6、本约(本合同)与预约(合预备同)。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
7、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实际中,大部分合同是为自己订立的,特殊情况下,会产生为他人订立合同的情况。如合同中的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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