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是双务合同。 3.是有偿合同。 4.是诺成合同。 5.是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其他有处分权人主要有: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留置权人、法定优先权人、行纪人、经营权人、人民法院。 按照《合同法》原理,如果订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既非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又非标的物的有处分权人,则出卖人属于出卖他人之物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同样属于可以生效的合同。如果将来出卖人不能交付标的物,则属于违约问题。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合同,除了一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外,其他的合同出卖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按《合同法》规定应为实物,不包括财产权利。具体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应注意以下问题:(1)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2)买卖合同的标的应属可以流通的物,如果是禁止流通物,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这里主要指对内效力,具体表现在双方当事人负担的合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1)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出卖人还应合同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在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上,依《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这一义务也称为出卖人的品质提倡义务,如果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这一义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享有的物权,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除非法律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五、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买卖合同中动产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相同的。但对于不动产物的风险转移应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特定物的风险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产生的孳息的归属。在具体的利益承受上,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六、买卖合同的终止 买卖合同可因合同履行而终止,也可以因合同解除而终止。 七、特种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在这种买卖中,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方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二)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同样品质的买卖。 (三)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验标阶段、评标定标阶段和签订合同。 (五)拍卖合同 拍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是指狭义的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一般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和拍定的表示三个阶段。 八、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这类合同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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