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简言之是指合同效力等待确定。 确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另一类是事件。《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合同法》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有效。 影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效力的情形有三: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对于限制行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2)相对人的催告权。根据《合同法》规定,相对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后,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作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可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 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这里代理实际是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在内。影响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的情形也有三种:即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注意区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代表行为的区别。 1、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该代理便是有权代理,不需要被代理人追认,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 四、无权处分合同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使无权处分行为有效的情形有二: (1)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后生效。如某人将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售与他人后,财产所有权人同意了该买卖。 (2)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而使合同生效。如某人将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售与他人后,财产所有权人通知其代为出售该财产或将该财产赠与无权处分人,这便使得无权处分人取得了处分权,从而使得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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