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所谓抗辩权是一方对方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这是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的一种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双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受领迟延、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不影响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先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不符合合同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四、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应向对方发出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对方如果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不提供担保,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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