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即要有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处分财产的行为尚未成立或生效,或该行为是无效的,则债权人不能也不需要行使撤销权。(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即会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 2.主观要件。即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的恶意表现在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如无偿转让财产,其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第三人的恶意则为知道其受让财产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后果。 三、撤销之诉的主体 撤销之诉的原告为债权人,根据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被告应为债务人,而受让人或受益人应列为第三人。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一般认为,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如果行使撤销权获得胜诉判决,也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将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财产使用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 3.对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受让人或受益人就负责返还财产或返还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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