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储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5、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准。在仓储合同中,仓单被视为是记名的物权凭证。仓储合同的存人凭仓单提取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民背书方式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仓单的义务。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上载明的权利与仓单是不可分离的。
2、接收、验收义务。
3、通知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4、妥善保管义务。
5、容忍义务。对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要求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保管人应当同意。
(二)存货人的义务
1、存货人的说明义务。
2、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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