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专业和课程
1. 各专业的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4 年上半年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附件 1)和《2024 年上半年停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附件 2)。
2. 各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4 年上半年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附件 3)和《2024年上半年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附件 4)。
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
(http://zk.hebeea.edu.cn,以下简称自考信息系统)查阅有关信息。
二、报考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我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 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 有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三、报考办法
(一)信息注册
1. 新生须登录自考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有效期内
符合要求的身份证图像和本人图像信息。个人信息、身份证图像及本人图像信息审验通过后,考生方可进行报考、缴费;审验未通过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注册。
完成缴费后,注册信息将被保留;未完成缴费的,本次注册信息无效,须在下次理论课程报考期间重新注册。
2. 已完成过一次注册的在籍考生,可登录自考信息系统直接进行报考、缴费。
3. 未完成注册的在籍考生须登录自考信息系统,上传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身份证图像和本人图像信息进行注册。审验通过的,考生注册信息将被保留;审验未通过属个人信息有误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改,当次不予报考;审验未通过属其他原因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注册。
4. 注册所选报考点,当次业务办理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注册完成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和本人图像信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需修改的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改,当次不能报考。
5. 考生在报考过程中设置的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密码泄漏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报考、缴费
1. 报考前,考生须熟读《考生须知》《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
与处理》,签订《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2. 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理论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半天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3. 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安排的课程;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
(或以上)学历证书,证书须在学信网注册。
4. 报考受限课程,考生须先通过自考信息系统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在报考点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5. 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四、报名时间
1. 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5 日-10
日,每天 8:00-22:00;考生现场注册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5 日-10日,每天 9:00-11:30,14:00-17:00。
2. 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6 日-30日,每天 8:00-22:00。
五、考试
1. 市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
工作细则》(冀教考院〔2022〕15号)组织理论课考试,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考生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
2. 入场前,所有考生都应接受安全检查,手机等通信设备及背包等非考试用品一律不得带入考点封闭区域。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3. 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考试作弊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理论课程考试,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5. 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时间及考核要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6. 考生可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7:00 后登录自考信息系统查询考试(考核)成绩。
7.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
《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给予考生考前
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规定: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七、其他
1. 建议参加2024年上半年自学考试的考生根据所报课程和教材目录提前准备好指定教材,以免教材出版社供应短缺影响备考。
2. 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按照我省考务规定执行。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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