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 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8-208
答:
根据《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依照案例的意思,作为成年人的王涛并不同意与生母恢复母子关系,所以两者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
②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8-208
答:其母不可以继承王涛遗产。根据上题所述,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所以其母不具备继承王涛遗产的权利。
35.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
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9-236
答:法院应当将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不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9-245-256
答:所生女儿交给女方抚养为宜。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尤其要注意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因为子女处于德、智、体、美全面成长时期,经济状况的好坏与子女的成长密切相关。二是父母双方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知识程度及人格修养、品德情操等内在因素。三是注意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不要单纯看经济实力。当感情因素与物质生活条件矛盾时,前者应优于后者。四是重视有意识能力的子女的意愿。五是坚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前提下,处理父母双方都要求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的问题时,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③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5-131
答: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离婚后归刘歌所有。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④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9-260
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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