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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五【2018年4月】

时间:2020-09-07 17:18:19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40、试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政体关系的理论。

41、试论奥斯丁对“法律”的四种含义的观点。

参考答案

40.(1)亚里士多德把政体解释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2分)

(2)政体的划分标准;掌握主权的人数;统治的目的。(2分)

(3)政体的分类:“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不存在任何环境下总是好的政体,政体需要由不同人民的特殊要求来确定。(3分)

(4)亚里士多德向往的政体是混合政体,它是介乎三种政体之间的,并吸收它们优点的中间型政体。(3分)

(5)法律与政体统一的思想,法律决定并服务于政体,与政体相一致。正宗政体是好的政体,它制定的法律是符合正义的好法律。(3分)

41.奥斯丁认为,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3分)

第二,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2分)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研究的对象;(2分)

第三,实在道德,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2分)

这种法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仅仅由观念建立或实施;(2分)

第四,比喻性的法律,是通过微弱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的“法则”或“规则”。(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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