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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四【2014年4月】

时间:2020-10-30 15:42:19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O分,共30分)

45.大江公司研发完成了“一种新型合金的制造工艺”,很快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其

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6月1日。大江公司又于2003年8月在专业杂志上公开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清江公司当月从专业杂志上获悉该专利申请技术内容后就开始使用。2004年12月该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定程序公开了其专利申请文件。该发明专利申请在2006年8月18日获准发明专利权。清江公司也于2006年8月18日起停止使用这一技术。大江公司随后就将清江公司诉至法院,指控清江公司在其专利申请后使用具有专利申请技术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请回答:(1)清江公司在该项发明专利申请后至其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前这一期间使用该“一种新型合金的制造工艺”技术,是否侵犯了大江公司的专利权?是否应向大江公司支付费用?17-200

答:

清江公司没有侵犯大江公司的专利权。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大江公司申请专利后尚未获得批准,清江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2)清江公司在该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后、专利权授予前这一期间使用该“一种新型合金的制造工艺”技术,是否侵犯了大江公司的专利权?大江公司能否要求清江公司支付适当费用? 17-200

答:

清江公司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技术,未侵犯大江公司的专利权。依据专利权有效原则,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前,不发生专利侵权问题。大江公司不能以此要求清江公司支付费用。


46.邻省华鸣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的“华鸣”牌电热取暖器畅销本地,本地阳光百货商厦

从邻省大型老牌国有企业九峰公司进货1000台“华鸣”牌电热取暖器并且销售一空。后来“华鸣”公司将阳光百货商厦、九峰公司一起诉至法院,指控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华鸣”注册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法院查实,九峰公司委托华立电器厂仿冒生产“华鸣”牌电热取暖器供其销售;华立电器厂明知九峰公司仿冒“华鸣”牌电热取暖器还接受委托生产;阳光百货商厦误以为真,不知仿冒,从九峰公司购进了上述“华鸣”牌电热取暖器。此后华鸣公司追加华立电器厂为第三被告。

请回答:(1)九峰公司是否侵犯了“华鸣”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3-279

九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了“华鸣”注册商标权,属于假冒商标罪,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2)华立电器厂是否侵犯了“华鸣”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3-279

华立电器厂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应承担侵权责任。

(3)阳光百货商厦是否侵犯了“华鸣”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3-279

我国《商标法》规定,不论销售者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只要其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对商标专权的侵犯。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7.软件开发商甲开发了一种网络音乐共享软件,授权互联网服务商乙在网上开设了音乐共享平台,众多网民下载这款共享软件后即可分享各自计算机中存储的音乐作品。现有网民丙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款正版音乐光盘《天籁之音》,将其存储到自己的计算机中,当丙看到乙的音乐共享平台后很希望有更多的人分享他收藏的这张光盘,于是下载了该共享软件,将《天籁之音》光盘中的全部音乐放在了共享文件夹中。网民丁是音乐爱好者,也是共享平台的常客,通过这款共享软件搜索到了存于丙计算机共享文件夹中的《天籁之音》音乐,于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上进行音乐著作权维权行动,发现了乙的音乐共享网站,查实到丙提供共享的《天籁之音》光盘中收录了其三位会员的作品。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乙送达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删除通知,乙不予理会。在没有找到丁的情况下,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三方侵犯了其会员的著作权。

请回答:(1)甲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4-44

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拥有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乙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10-107

答:

乙的行为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人作品的,视为侵权著作权行为。

(3)使用正版光盘的丙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10-109

答:

丙的行为构成侵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而未经录音者许可,属于侵犯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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