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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六【2009年1月】

时间:2020-12-19 14:24:52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 徐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徐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3月徐艳与王强登记结婚,同年8月徐艳取得其父遗产4万元。王强在婚前购买轿车一辆供家中使用。2004年因王强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底徐艳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王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就此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王强可否分割徐艳继承其父遗产4万元?5-128

答:可以。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徐艳可否分割王强购买的轿车?5-131

答:不可以。因为这是王强婚前购买的汽车,属于婚前财产。


35.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4-104

答:是。因为两人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4-106

答:不准许。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4-106

答: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如果婚姻关系被确认有效,即可审理离婚案件。如果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案内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应当继续审理。

(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4-105

答:不可以。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窦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这并不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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