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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五【2009年10月】

时间:2020-12-22 15:09:01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3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4-108

答:按照上述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对当事人的后果

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对违法结合的根本否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在监护、代理等问题上,不适用以配偶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规定。在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入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法判决。

(2)对子女的后果

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为依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的。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父母离婚后,父母因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终止同居关系后,都要妥善处理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时的抚养教育和探望等问题。上述规定是为父母子女关系而设的,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子女的关系当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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