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8-206
答:没有权利。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的法定理由: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8-207
答:有权利。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8-208
答: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数额,应视养焚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一般说来,应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
35.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9-241
答: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将其中的主要内容整理归纳,上升为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9-253
答:(1)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属张某所有。
(2)李某父母婚后赠与的家电属于婚后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3)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所有。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9-260
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9-268
答:可以获得支持。(1) 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并未离的损害。
(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对于无过错一语,不应作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
(4)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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