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
34.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 3-96
答:法律不保护。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2) 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96
答:应当返还。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婚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所为之赠与,我们认为在原则上以不返还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2-38
答: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
35.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0-270
答: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10-270
答: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时算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10-270
答: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
(2)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人,该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仅能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实物;
(3)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仅能请求损害赔偿;
(4)一方伪造债务的,应将伪造的债务数额计入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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