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4分)
34.张某和李某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人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8分)6-165
答:三人说法错误。赡养义务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体力上的照料、帮助和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3)赡养人虚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35.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16分)
①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9-236
答: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的原因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9-245-256
答:所生女儿交给女方抚养为宜。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尤其要注意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因为子女处于德、智、体、美全面成长时期,经济状况的好坏与子女的成长密切相关。二是父母双方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知识程度及人格修养、品德情操等内在因素。三是注意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不要单纯看经济实力。当感情因素与物质生活条件矛盾时,前者应优于后者。四是重视有意识能力的子女的意愿。五是坚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前提下,处理父母双方都要求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的问题时,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③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5-131
答:王强父母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离婚后归王强所有。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④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9-260
答: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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