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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四【2011年1月】

时间:2020-12-29 15:36:05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4-104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32.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9-264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夫妻一方取回的个人财产、分得的共同财产、获得的补偿金、有合理预期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金钱或生活用品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是指拥有经济帮助能力的一方,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原配偶一方。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是指有经济帮助能力的一方向对方提供帮助的财产来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包括法定个人财产、约定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得的财产等。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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