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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自学考试真题试卷及答案三【2010年1月】

时间:2021-03-20 11:31:22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2—69

答:

1、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

银行内部设有稽核部门和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金融服务业务、信托业务和保管业务等财务情况进行稽核,对银行的会计与账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检查。

2、 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包括:

(l)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其一项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

32.简述存单的种类和用途。5—149

答:

存单的种类:

(1)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记载权利人,存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记名存单,一种是不记名存单。记名存单是一种事先明确记载存单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对银行来说,记名人为储蓄存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方,银行只能向记名的相对方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记名存单可以挂失。

不记名存单如同钞票,不得挂失,持票人是存单的权利人,银行须向持票人支付存款。

(2)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可以转让,存单可以分为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记名存单的转让通常采取记名人背书的方式,但有关存单的监管法规对转让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存单的转让以交付方式完成。

存单的用途:

存单的用途有两个方面:一是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二是用于融资。后一个用途是因为存单一般为定期存单,且时间较长。如果存单人急需要用钱,可以用存单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此外,可转让存单也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33.简述人民币使用范围的特点。8—196

答: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人民币在我国内地市场上的使用。由于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和其他特殊政策,当地原来的货币可以继续使用,所以,人民币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不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不过,由于中国内地国力的增强,人民币的购买力很稳定,而且近年来一直处于升值的过程中,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国家的机构及个人逐渐开始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

34.简述公司债券的特点。14—327

答: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4)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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