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2007年6月,A银行向B银行拆入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恰逢此时国内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行情看涨,A银行为了获得更好的利润,就决定将拆入资金中的3000万元投资于股票市场,又将另外5000万元借贷给了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直到2008年12月底,A银行才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
问:(1)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借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2—55
(2)A银行能否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为什么?2—55
(3)A银行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是否合法?为什么? 2—55
(1)答:
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这是为了控制短借长贷的风险。
(2)答:
A银行不能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因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答:
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A银行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一年,违反了上述规定。
38.宏达贸易股份公司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均是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2006年6月初至2006年12月间,宏达贸易股份公司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大量买卖A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方面予以配合,并由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A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提前获得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在A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之前,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上市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在A上市公司分红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买卖A上市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上市公司的股票。至被调查时,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已非法获利9682万元,并尚余A上市公司股票480万股。
问:(1)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13—314
(2)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为什么?13—314
(3)根据《证券法》,应对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如何处理?13—317
(1)答:
一、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l)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的分派股利或者增资计划等。
3、知情人员的界定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l)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所以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两公司均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属于知情人员,所获得的信息属于内幕交易的范围,并且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2)答:
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常见的操纵方式主要有: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如利用电脑技术等。
所以,在A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之前,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上市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在A上市公司分红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买卖A上市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
(3)答:
目前对操纵证券交易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l)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管机关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井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操纵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182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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