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 2009年9月21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A公司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将A公司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次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其后,B商场与甲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B商场为A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还款,甲银行经过考察,认为作为抵押的办公楼有行无市,变现十分困难,而保证人B商场实力雄厚,有还款能力,因此要求B商场承担保证责任,B商场则提出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才由B商场承担。甲银行遂将A公司和B商场同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问:(1)依据我国《担保法》,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7-178
答: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示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般保证责任是对主债务人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中,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7-185
答:
2009年9月22日生效。当事人设立财产抵押时,对于须登记才能确权的抵押物,如土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自登记之开起设立。
(3)甲银行可否直接先要求B商场还款,而不优先处置抵押物?7-179
答:
可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8. A先生是上市公司甲公司的独立董事,从甲公司董事长处获悉,甲公司与前期一直谈判的某美资公司合并协议将在两个月后正式签署,A先生于是先后给其妻B女士、朋友C先生分别暗示,让他们大量购买甲公司的股票。两个月后,甲公司公开宣布了与该美资公司合并成功的消息,甲公司的股票随即暴涨,B女士获利20万元,C先生获利25万元。
问:(1)什么是内幕交易?13-314
答: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2)本案中,A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13-314
答:
是。首先A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次,公司合并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A先生将公司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自己的妻子、朋友,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3)对B女士、C先生的获利应如何处理?13-316
答:
(1)没收违反所得。
(2)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营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 6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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