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A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请B公司的分支机构C提供担保。后A公司破产,从A公司剩余财产之中,银行仅获得100万元清偿。银行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1)我国《担保法》禁止哪些主体作为保证人?7-177
答:
法律禁止下列主体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本案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7-177
答:
无效。因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上述B公司的分支机构C不得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提供担保。所以担保合同无效。
(3)银行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具体怎么分担?7-182
答:
该担保因保证人不具有资格而无效。银行明知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保证人资格而接受担保,也有过错。因此,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B公司最多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
38.A公司是一家综合类证券公司,为取得B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票面总值达7000万元人民币股票的承销权,请B股份公司所在市有关政府领导出面打招呼,A证券公司在承销B股份公司股票时,恰逢牛市,于是A证券公司同B股份公司签订了包销协议,在销售过程中,A证券公司置包销协议中与B股份公司协商确定并报证监会核准的价格于不顾,单方面提高销售价格,获利3000万元,并且A证券公司以包销协议中所列价格预先购入并留存B股份公司股票500万股,以备日后股价上涨时抛售获利。
问:(1)什么是证券承销,它包括几种类型?12-280
答:
(1)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其与发行人之问的承销协议,承办股票发行事宜,筹集发行人所需资金的行为。
(2)根据承销商对股票发行结果的承诺程度,承销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2)B股份公司的股票由A证券公司单独承销是否合法,为什么?12-281
答:
不合法。依照《证券法》第31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B公司将超过7000万元的股票承销权全部给与A公司,是不合法的。
(3)本案中A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其哪些行为属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12-281
答:
(1)为取得包销权,A公司请B股份公司所在市有关政府领导出面打招呼违法;
(2)在销售过程中,A证券公司置包销协议中与B股份公司协商确定并报证监会核准的价格于不顾,单方面提高销售价格,此行为违法。
(3)A证券公司以包销协议中所列价格预先购入并留存B股份公司股票500万股,以备日后股价上涨时抛售获利,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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