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
37.2007年4月10日,陈某到某商业银行新民储蓄所存款500 元。记账员接过陈某所写的储蓄存款 凭条和现金后,只对现金进行了清点而未认真查对凭条便开出了 5000 元的存单,并在存单记账栏加 盖个人名章,随即将存单、凭条及现金交给复核员,复核员复核后也在存单复核栏加盖个人名章,将 存单交给陈某。当日下班前结算时,储蓄所发现有 4500 元的短款,经过核对才发现,陈某自己填写 的储蓄凭条的大小写均为500 元,储蓄凭条账号与存单账号相同,储蓄凭条上记明陈某存款为5 张百 元票。新民储蓄所于是要求陈某更换存单,陈某不同意,某商业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存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5-149
答: 针对单次存款交易的存单可以看做是一份合同或者债权文书,它是对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 同关系的一个最直观的证明。
(2)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2-5-152
答:
1、存单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原则。
2、如果存单真实,则存款关系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1)银行的举证责任。 持有人以真实存单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银行如果拒绝兑付,就应举证证明持有人与自己不存 在存款关系。如果银行有充分证据让明持有人未向自己交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法院可以认定存款关 系不存在,银行有权拒付。但是,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 间存款关系成立,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2)仅有银行底单的记载,不足以构成充分证明。 银行在证明存单记载的存款关系不真实时,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有银行自己的底单记载,即便 该记载内容与持有人存单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这也只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记录,不足以构成抗辩。
3、如果存单有瑕疵,举证责任在存单持有人与银行之间进行分配。 存单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存单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 造或变造的,称为“瑕疵存单”,持有人应时瑕疵存单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4、伪造、变造或者虚开的存单。 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系伪造、变造,法院将确认存单无效,驳回持有人要求兑付的诉讼请求, 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果法院认为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涉嫌诈骗,还应将犯罪线索及时 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本案应如何处理? 2-5-152
答:应由银行举证双方之间只有500 元的存款关系,而无5000 元的存款关系。据此,银行可以 拒付超出的4500 元。
38.甲公司和乙公司系各自持有上市公司A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 A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提前获得 A 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在某年 8 月初到当年底,甲 公司和乙公司大量买卖A 公司的股票,并在时间和数量方面予以配合。在A 公司分红公告之前,甲、 乙两公司所控制的7 个账户已持有A 公司流通股1970 万股;在A 公司分红后,甲、乙两公司互相买 卖A 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 公司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 公司股票。至甲、乙两公司被调查时,已 非法获利6651 万元,尚余A 公司股票233 万股。
问:(1)甲、乙两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4-13-314
答: 构成。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 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l)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证券; .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本案中甲、乙公司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故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2)甲、乙两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4-13-316
答: 构成。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 价格以误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甲、乙公司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了证券交易价格,故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3)根据《证券法》,应对甲、乙两公司如何处理? 4-13-317
答: 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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