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照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是首批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之一,是浙江省与工信部、国防科工委共建,以浙江省管理为主的一所电子信息特色突出,经管学科优势明显,工、理、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相互渗透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直属二级学院,负责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学院创办于1980年,是浙江省最早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学校之一,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为全国财经、机械、电子、计算机等行业发展培养一大批人才,办学规模、水平、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条 教育部院校代码:10336,浙江省院校代码:138。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组织和实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四章 招生范围与报考条件
第九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全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十条 报考高起本或专科(高职)的考生应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专升本的考生所报专业不受专科所学专业的限制,也不需要进行专业课加试。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明确培养方向为委托培养专业不面向社会招生。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须对本人所填写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五章 办学层次、形式及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 办学层次:高中起点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专科升本科。
第十五条 最短学习时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专科升本科、高中起点专科为2.5年。
第十六条 学习形式和授课地点。
函授以自学与面授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教学,每学期根据教学计划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各函授站、教学点安排面授时间。杭州直属函授站(点)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文一校区(杭州文一路115号)、下沙校区(杭州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
业余(夜大)授课时间安排在工作日的晚上或双休日的白天,授课地点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文一校区、下沙校区和教学点。
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的上课地点、时间和联系电话详见校方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信息。
第十七条 凡参加全国成人高校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学完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印章、在教育部学信网可查询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与全日制普通大学的本、专科毕业证书同为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的有效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杭电继教(2019)55号)文件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2019年各专业来源计划将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人高考招生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以保证新生质量为前提,学校根据各层次、科类、专业、计划数和投档人数,按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录取专业人数不满15人不予开班,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录取。
第二十二条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我校成人教育专升本。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录取条件和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均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已经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按规定严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新生报到必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在线认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对于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在报到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取消入学资格,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价费245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
1、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升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75、高中起点本科总学分125,工科类专业:132元/每学分,其他专业:118.8元/每学分。
2、超过各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部分免收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3、具体信息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网站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71-88809036、88809051、88809071。
电子邮件:zhmna@hdu.edu.cn;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一路115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邮编:310012、校内办公地点: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文一校区行政楼214室。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则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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