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招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函授、业余、夜大学,以及高教自学考试专科起点本科或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的总课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免修的课程不计入课程总评,英语成绩不计入课程总评。在统计平均成绩时,经补考及格的成绩按60分计。
(三)学位英语须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CET)三级或学生所在省的公共英语(PET)三级笔试,文史理工类成绩为60分(含60分)以上,艺术类为45分(含45分)以上。上述成绩的有效期为:成人专升本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前三年至毕业期间获得;自考毕业生在毕业前三年内获得。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在中等以上(含中等,百分制记分为70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触犯法律,受过刑事处分者;
(二)有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受过纪律处分者;
(三)在学习期间,大专起点的本科生,课程补考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以上,补考课程包括因旷课或缺课而补考的课程;
(四)经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并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四条 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继续教育学院是本校成人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
(二)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在当年主考院校发布的规定时间内向主考院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自考毕业生还须提交成绩单、身份证、英语合格证书、自考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三)按规定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打印(自考学生提供省考试院成绩单),成绩(含不及格,补考及重修课程成绩)必须全部填写。
(四)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同意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为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制作学位证书、立档和发证。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后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名单,以及以下材料:
(一)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册(一式三份)。
(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申请人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三月份初审。
第七条 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格式统一制发,并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推荐和审核、审批过程中,凡违反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提交省教育厅作出处理,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院主考专业的本科自考毕业生,除根据省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者本院予以认可授予外,自考课程成绩及英语水平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自考毕业生(其中重考成绩按省自考管理机构规定计分),可直接向本院申请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经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并通过,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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