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并达到下述条件的我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本科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
本科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成绩以“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所列的相应内容为准,免修课程、等级计课程不计入平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作一门课程。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前五年内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合格者(成绩60分以上),英语语言文学专业二外单科成绩达到70分以上,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务英语(或经贸知识英语)单科成绩达到70分以上。
年限具体计算方法:从考生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之日起往前推五年(例如,2006年12月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在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获得的合格证书为有效)。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一年内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向继续教育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科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由管理本人档案的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英语语言文学和国际贸易专业除外);
5.本科段课程成绩合格证(原件);
6.一寸标准照片(2张)。
第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处对学位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经审核后的申请人名单提交给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处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校将在2007年组织最后一次学位课程考试(报名时间为9月21日),对象为符合原授予政策中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条件的2006年12月和2007年6月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符合原授予政策中免试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2007年6月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仍按原授予政策执行。
第九条 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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